毕业、结业
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毕业,应由本人在思想品德、业务素质、工作能力、学习等几个方面进行书面个人小结,各函授站再根据本人小结和平时表现写出评语,并填写《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》经学院成人教育部审核盖章后,随函授生学习成绩卡、学历证明一同寄往函授生所在单位存档。
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经考试、考查,全部合格者,发给毕业证书。如毕业时不及时课程经补考,仍有一门不及格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函授生结业半个后一年以内,可向学院成人教育部申请补考一次,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(毕业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)。补考不及格者,不再补者。
第二十七条 毕业、结业的函授生必须交回学生证或校徽。如丢失,按章收费。
第二十八条 毕业、结业函授生学籍档案应一式二份,一份交所在单位,一分由我校存档备查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