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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民政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
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,激励学生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诸方面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奖学金评选办法。
一、奖学金的评选资格
凡我校在校学生,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,均具备奖学金的评选资格。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遵守中专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2、勤奋学习、成绩优良,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。
3、热爱祖国,关心时事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。
4、品德良好,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。
二、奖学金的评选条件
1、凡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,操行评定在优秀等次,且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,可参加一等奖的评定。
2、凡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,操行评定在优秀等次,且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,可参加二等奖的评定。
3、凡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,操行评定在优秀等次,且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,可参加三等奖的评定。
4、单科奖的评选
(1)凡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,操行评定在优秀等次且没有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的学生,可参加单科奖的评选。
(2)单科学习成绩应在85分以上。
5、凡参加一、二、三等奖项评定者,要求各科成绩均在60分以上。
三、奖学金的等级、金额和比例
奖学金设一、二、三等奖和单项奖
(1)一等奖500元,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%;
(2)二等奖300元,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4%;
(3)三等奖200元,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6%;
(4)单科奖100元,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%。
四、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
1、奖学金每学期评一次,评定后一次性发放。
2、评定工作由各班班主任和各班班委会推荐人选,由学生科和教务科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提出名单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。
3、获奖学生应填写《奖学金登记表》,并存入本人档案。
4、奖学金获得者,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表彰。
福建省民政学校
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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